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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关于保障房工程质量的新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4 02:44:02 浏览次数:303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提出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让群众住上安全满意的房子。根据《意见》,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要达到以下目标:主体结构工程优良,竣工工程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现场达到市文明工地以上标准。任何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意见》关于合理工期、合理造价的要求,加强招投标管理。严禁逃避投标和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障的施工队伍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经济适用房招标。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成本。

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合理的工期和工程造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随意缩短合理工期和合理成本,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设计、试验、监理单位降低施工标准或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总承包方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责。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将工程分包出去。参建各方对钢材、水泥、节能保温材料、商品预拌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要严格验收,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经济适用房项目严禁使用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

认真组织竣工验收,有效预防和控制工程质量通病

,加强工程现场监理。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监理人员,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工作;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预防和控制工程质量通病。

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欺诈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杜绝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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