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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南雄市梅岭镇梅岭小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7 05:53:34 浏览次数: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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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南雄市中小学招生计划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结合南雄市实际,制定2013年中小学招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严格控制大班额和择校生,体现教育公平,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依法入学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凭有效证件,按所划区域入学。

  (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的社会监督制度。教育局及招生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招生原则及方法

  小学招生工作

  (一)小学生入学年龄

  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二)农村小学招生范围

  各镇(街道)辖区内适龄儿童。

  计划招生:黎灿学校8个班,400人;

  3、小学招生办法

  小学招生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按照依法入学的程序,由村委会、学校具体实施。城区适龄儿童由教育局组织划片招生。

  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一)流动人口子女。按《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1、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监护人应当具有流动工作单位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有当地固定住所的有效证明;三是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条件。”,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四是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校联系函。

2、本市跨城镇流动人口子女。全市跨镇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监护人应具有当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监护人应具有当地固定住所的有效证明;三是,填写《广东省教育转移申请表》,经教育局批准后转移。

3、本市农村儿童入学。入学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父母在市区工作或经商;二是直系亲属在市区购房。

4、流动人口子女进入本市城区的,由教育局统一安排。未经教育局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

上述三类人员凭上述证明到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由教育局统筹安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收取借读费。

五、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班)招生与普通中小学招生同步进行。各镇(街道)要做好视障、听障、弱智三类残疾儿童的调查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只招收轻度智障学生。对不适合普通班和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要引导和动员这些残疾儿童到韶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六、入学时间

(一)6年级小学生初中入学,小学入学。初中招生安排在六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后。各学校不得在小学六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前承诺和确认新生入学,以保证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II)2013年6月30日是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学生申请的截止日期。异地户籍学生需要回我市读初中的,应在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中心小学登记、填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逾期不交的,由教育局另行安排。

(三)2013年8月20日前,城市小学、初中应当向登记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农村小学、初中在当地初中六年级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向登记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各初中组织学生按统一规定到学校报到教育局的安排。

七、招生纪律要求

1、严禁违反规定提前招生。各镇(街道)必须按照教育局的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教育局的工作安排,组织招生工作。

2、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各高中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生“三限”政策;“三限”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5%(不含择校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三限”收费标准,不得招收分数低于最低控制线的学生。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非法招收的学生不得确立学生身份。

3、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执行定期招生政策,保证就近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城的,由教育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对就近、一次性安置的原则统筹安排,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接收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和成绩测试,不得自行设置拒绝学生的限制。

4、规范班级安排。坚决落实平行班的要求,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变相设置重点班、实验班。

5、规范充电行为。严格执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严禁收取与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公示的不得向学生收费。学生的学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出具正式账单。不允许以捐资助学的名义向新招收学生或家长募捐,防止捐资助学与招生挂钩的行为。

6、要规范宣传。严禁伪造、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诽谤其他学校;除中等职业学校外,各招生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或参加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对外发布招生宣传广告或者招生信息,必须依法报教育局审查备案;普通高中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校园,也不得在其周围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不得向社会公布和公布高考成绩排名和招生比例,不得参与、协助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得擅自向其他学校和个人提供毕业生信息。

7、严格控制大班次。市区小学不超过50所,初中不超过54所。中央直属中小学可以通过计算机排课、班主任选课等方式进行分班,避免选课。如果本地区新生太多,需要扩大班级规模,学校须经批准后,向教育局申请适当扩招。

招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纪律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肃处理违反招生政策法规、失职、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行为,确保招生公开、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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