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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剧情简介,演员介绍,专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5 16:11:51 浏览次数:238
关于《死刑》剧情简介,演员介绍,专题内容

目录

1、中国多大年龄才会判死刑
2、中国刑法死刑罪名有哪些?
3、论述死刑的利弊,两面作答
4、死刑有什么作用
5、废除死刑的原因
6、死刑有几种
7、中国为什么不彻底取消死刑?
8、多少克毒品会判死刑事呀??
9、中国还有死刑吗?

 

1、中国多大年龄才会判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下、七十五周岁以上不适用死刑。

法律规定:《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扩展资料:

死刑执行程序:

第一,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对死刑犯的游街示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受旧习惯的影响,为制造声势,增强法律的威慑效果,将死刑犯插上写有姓名和罪状的标签,拉到繁华地区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对罪犯人格的侮辱,违反法律关于执行死刑不应示众的规定。

而且,这样做容易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曾多次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对死刑犯游街示众,以体现文明执法。

第三,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



2、 中国刑法死刑罪名有哪些?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死刑罪名有46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2.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5.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6.强奸罪(第236条)

27.绑架罪(第239条)

2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五、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第263条)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0.暴动越狱罪(第317条)

31.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八、贪污贿赂罪(2个)

35.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

36.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8.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9.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40.投降罪(第423条)

41.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2.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扩展资料

刑法修正案九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这9个罪名是: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修正案九


 

3、论述死刑的利弊,两面作答


你好, 内容提要: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剥夺公民生命的残忍刑罚,其功利性未必象人民想象那么大,而其正当性倍受普遍质疑,其非人道性和严整侵害人权的特性反映出人性中残忍、野蛮和悲情的一面,死刑的主要基础是报应,而非预防。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在人权已成为普世性价值观念的今天,应当逐渐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判死刑的适用。关键词:一 死刑的概念;二 死刑的目的;三 、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四、死刑刑罚的归宿一 死刑的概念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统治阶级所主宰和控制的政权的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罪方法。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它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历代统治阶级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统治阶级自以为用于维护政权稳定的一把利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理论家所提出的自由、民主理论的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死刑存在的意义,产生了极大质疑,人们以生命的价值,对死刑的目的、其与人道的冲突及死刑威慑力等等展开广泛的探讨。十八世纪后,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实践在英、法、德、美等三十多个西方国家展开,死刑的废除和限制势必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
二 死刑的目的
一)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由刑法所规定的、由法院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刑事处罚措施。
使犯罪人承受相应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作为惩罚性措施的根本目的。刑罚作为打击和惩罚犯罪的手段,其从一开始采取残酷的、野蛮的刑罚方式来摧残、折磨犯罪人,逐渐发展到一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严重处罚形式,刑罚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精神、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它强制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其教育性是寄于惩罚性之中的,是次要的。因此,对犯罪人所实施惩罚行为所产生的剥夺性痛苦才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本人及其社会产生的影响,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预防犯罪当然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刑法第2条关于刑罚“在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的规定,直接为刑罚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为了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显然,特殊预防的对象为现行犯,就故意犯而言如不对其采用刑罚措施,他们可能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再次犯罪。就过失犯罪而言,他们可能再次放松自己行为和注意义务而再次出现过失。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有敌视、蔑视或无视社会规范和合法权益的倾向,如不加以惩罚,他们都可能故技重施。而刑罚作为剥夺行为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从而使行为人不能、不愿及乃至其不敢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一
般预防是指刑罚对尚未实防犯罪的人而产生的预防效果,其对像为: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员;2)不稳定分子;3)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处以相当刑罚而向社会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处罚,必将受剥夺性的痛苦,对有犯罪倾向的人起到警戒和抑制的作用,使其不敢或不愿去实施犯罪。
二 ) 死刑的目的
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重的一种从个体角度讲:死刑惩罚和报复罪大恶极者,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使其内心得以平衡,从社会角度讲: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发挥威慑作用,预防和遏制犯罪进而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然而实施死刑真的是那么有效和合理吗?笔者的看法是相反的,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已由统治阶级的剥削和镇压人民的统治工具,逐步演变成文明、民主的为民众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政府。一个文明的政府,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它又在做什么呢?它是不是和被执行死刑的人一样残酷、野蛮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呢?其所提倡和标榜的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从何体现?
其次、死刑是严重不人道的刑罚,它也是最野蛮、最残暴、最落后的刑罚种类。从杀人偿命的个体角度看,它是原始社会血腥复仇习俗的沿袭和变形,是以暴制暴的报复观和报应观的现实再现是人性中最悲怆的劣根性在现代社会中的曲光反射。因此,死刑不是基于人类理性的思考和文明要求可以容忍的。从国家的角度讲,不论是鼓励以牙还牙报复的方式,以因果报应的态度寻求个体心理平衡,还是用杀一儆百的方式威慑余众以应维护社会稳定,以求政权的延续,都只能表现出其政府的无能和残暴。理由在于死刑求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反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应。死刑的适用对象大都是不会对死亡产生恐惧心理和抑制动机的人,其中一部分存在精神障碍。
再次、死刑的威慑力对这些人是不起作用的,而其对大部分善良人群的影响却是负面的;犯罪人当然是缺乏人道主义情感,其心灵残酷,而这不应仅仅归咎于个人,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可能引起更大的作用。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意味政府纵容流血,以暴力镇压暴行,以致形成恶性循环。联合国公布的1961年至1965年间各国所发生的谋杀案和死刑存废的关系表明:(1)谋杀案发生率高时,死刑的废止并没有促成其增加之作用。(2)谋杀案发生率低时,死刑的废止没有阻碍其降低。(3)没有国家因恢复死刑而使谋杀率发生不可理解之降低。(4)没有国家因废除死刑而使谋杀案发生不可理解的提高。因此,死刑之威慑力不仅达不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反而恶化社会环境,与文明、发展、进步的社会潮流格格不入。

三 、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
死刑不仅是原始和野蛮的,它同样也是严重不人道的,是误杀、错杀草菅人命的根源,其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它不会象野草“春风吹又生”,中国人认同“上天有好生之德”,西方人强调“生命诚可贵”,任何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不人道的。而死刑之存在,不仅可能有意识的剥夺罪大恶极者的生命,同样也有可能将无辜的人当作有罪人的处死。因为大家都知道:法院通过刑事诉讼认定某人有罪,只能达到认知的真实,而没有可能达到“存在的真实”,认知的真实只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错误认定是在所难免的,一旦这种错误适用了死刑,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被含冤处死,任何一种说教或昭雪或补偿均对其没有了意义。另外,被处死刑的人,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司法精神鉴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极易造成误杀。有资料显示:英国1900年至1948年共有4077人因谋杀罪被捕,其中1003人因证据不足或系无辜而被释放,其余的3074人中有1241人被确定患有精神病,这样高的精神病比例,如果没有可靠的精神医学鉴定,错杀是不可避免的。
死刑不仅使一个国家的政府的形象显得残暴和野蛮,且不能达到预期的威慑力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它的不人道性和足以造成误杀的非科学性,都只能让我们对其说不。
从法理角度的解释来看:第一,近几年犯罪学方面的经验研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死刑的主要基础是报应,而非预防。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第二,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
从伦理角度的解释来看:一是认为死刑旨在剥夺人的生命,因此,它是一种比挖眼、断手、去足等肉刑更残忍的、更不人道的刑罚,为文明社会所不容;二是认为死刑是由国家授权通过精心安排的程序来杀人,是通过杀人来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原则,死刑是不道德的;三是死刑给社会传达了这样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人是手段,不是目的,可以出于某种实用主义的需要而剥夺人的生命。
从历史的角度,可以把限制死刑看作人类进步的一个标志和结果,尤其是看作人权意识觉醒的一个重要方面,看作推进国际人权的一个必要过程。
四、死刑刑罚的归宿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最终归宿应当是:废除死刑。
我国政府加入(而待人大批准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款1款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生命的生命权” ②。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③。该两条规定蕴含着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剥夺人命的酷刑应当废除的价值指向。
但是,死刑政策在我国政府和民众中根深蒂固,诸如民间“杀人者偿命”、“坏人杀好人,好人为什么不能杀坏人”,政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施政策略,以及我国刑法中动不动就适用死刑的现实都表明现阶段在我国取消死刑是不可能的。
然而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首先、死刑仅应适用于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如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不得适用死刑。
在暴力犯罪中没有致人死亡的犯罪,不应适用死刑。
其次、取消省级高院的死刑终审权和死刑复核权,为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供三审救济途径和充分的上诉时间,都可以减少死刑的错误适用。
人权至上,人的生命权尤其至高无上,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以人为手段)而达到某种目的观念应当休矣。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②《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4、死刑有什么作用


震慑人们,使其不敢犯罪。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例子:毒品对人危害极大,贩毒多少克以上就判死刑,使毒品不至于泛滥,国家民族得以生存,人类不知灭亡。
 

5、废除死刑的原因


避免以暴制暴的情况发生
死刑让那些罪恶的人解脱,为他们的罪责赔偿,向其他的人示警。
美国许多州的政策,就是不宣判死刑,但是监狱生活无上限,有N个人犯罪被抓后,都是判监禁100多年,200多年。。。那些人前2年会觉得生活一片黑暗,过几年会想在监狱里当老大,再过些年。。。就会觉得生不如死。
人道与非人道其实都不是绝对的。
解除死刑跟有死刑从本质上讲没有区别,但是在细节方面有很多差异。
死刑的好处:在监狱里重犯之间的磨合很成问题,很容易造成监狱动乱;犯罪人数的问题让看守所,监狱无法安排足够空间;超过多少年可以保释,那时候重犯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多危害。死刑全部可以解决。
非死刑的好处:为可以改造的犯人提供改过的机会,为社会做出贡献;挑选有“朴素”正义感的犯人进行以犯治犯维持监狱里“暗和平”。
自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中外法学界就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历来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个人认为,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但是我坚决反对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废除死刑。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不同的。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在本国是否废除死刑。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还不能废除死刑。这是因为:1.我国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依然严峻,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发案率仍然比较高,贪污腐败现象也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运用死刑可以惩治极少数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2.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依然有较深的影响。所以我国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我国一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方针,确保死刑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刑案件出现冤案错案。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5538844.html?si=1


 

6、死刑有几种


死刑的执行方式在我国现在有两种。一种是枪毙至死,这种方式比较便宜,只要几个子弹,被枪毙者比较痛苦,有是几枪都还打不死。另一种方法是注射至死。也就是注射巨毒,一般不超过十秒至死。这种的费用非常高,主要是巨毒昂贵。我国正在逐步实现后一种方法,减少死者痛苦,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
 

7、中国为什么不彻底取消死刑?


1、死刑的存废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是不同社会由于其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以及所处的不同情境而产生的特殊结果。

西欧对于死刑的废除,很大程度上由于其独特的基督教文明。在基督教看来,人的生命由上帝赋予,自然不应由世俗权力所剥夺。人的生死由上帝审判,因此不必非要在人世间寻求复仇与报应。这种根深蒂固的信仰,其实是欧洲诸国废除死刑的核心要素。

2、死刑存废与否并不必然代表社会文明程度的低或高。

以美国为例,在废除死刑的16个州里,恰恰是比较落后、蛮荒的威斯康星、密歇根、阿拉斯加这些州先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最高的纽约是在2007年才废除死刑,比威斯康星整整晚了154年。有死刑并不意味着滥杀,没有死刑而代之以无假释的终身监禁,也未必不是“生不如死”的残酷。

3、平心而论,主张废除死刑的大多数理由未必没有道理,比如,死刑的威慑作用其实有限、死刑让冤案难以平反、死刑在本质上是血腥的复仇等。

但问题在于,我们如何面对法律人与民众的分歧。理论上,法律人不应向任何人让步,不论他是国王还是平民,法律人永远只应忠诚于法律、忠诚于理性,但是中国的法律之路是复杂的,大多数人还对法律将信将疑,还对情、理、法的关系梳理不清。

扩展资料: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是中国的基本死刑政策。2015年,中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基础上,再次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除贪污、受贿罪外,保留的死刑罪名基本上都直接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和军人职责犯罪有关。

进一步完善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规定,将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提高了死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严格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死刑二审案件已实现全部开庭审理。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更加注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参考资料:中国向联合国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

人民网-中青报:中国社会还不到废除死刑的时候


 

8、多少克毒品会判死刑事呀??


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依法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法定最高刑为处死刑,至于是否会判死刑,要由法院审理后根据具体案情来依法判决确定。
另外,虽然贩卖毒品的数量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量,但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处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2、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
3、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
《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未经处理的,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9、中国还有死刑吗?


现在中国刑法仍有死刑,刑法修正案里对死刑做了解释: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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