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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改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30 12:09:20 浏览次数:396
扬州市发改委网站是扬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扬州市发改委信息门户网站。提供发改委信息、信息快报、通知公告、政策性文件、党建动态、文件通知、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服务指南、服务查询、表格下载、经济运行监测、重大项目建设跟踪等。扬州市发改委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有“扬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扬州市服务业办公室”的品牌。扬州市发改委职责调整:(一)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棉)进出口计划的职责移交市商务局。有关信息管理的职责,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企业上市的相关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到市农委。(2) 要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引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3) 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的统筹协调,负责社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统筹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4) 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提出调控政策建议。(5) 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全市参与长三角和城际合作发展和对口支援。(6) 强化能源规划建设管理责任。(7) 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扬州市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委编制了《扬州市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取得扬州市发改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可以按照《指南》的解释和说明获得所需服务。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和规定如有变化,指南将及时更新和说明。本指南已在扬州市发改委网站上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上网或到行政服务中心(委员会窗口)(长江中路760号)咨询。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我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公开范围,详见本委员会编制的《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网站或行政审批中心查阅目录。(2) 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证监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面对面受理咨询两种公示形式。委员会面对面受理点:行政审批中心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和晚上。联系电话:87863531。(3) 公开时限:委员会产生或变更的各类信息,最迟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接受面对面的受理和咨询。(4) 公开期限:2001年以后本机构产生的各类信息,可上网或到我委档案室亲自查阅。二、依申请公开(一)受理、驳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会提出申请。否则,政府不会接受申请。(2) 受理机构:委办、行政审批中心(委窗口)。(3) 受理程序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索取,也可从本会邮局下载。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了提高提供资料的效率,申请人所需资料的描述应尽可能详细和准确。如果可能,请提供文件标题、出版时间、文件字体大小或其他有助于澄清信息的提示。2、申请方式(一)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直接向本会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申请。如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2) 在线申请。申请人可在我委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委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公共信息时,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本会不会直接接受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业务。(3) 申请处理A、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正式审查申请的要求是否完整。对不完整的申请,申请人可以被要求补正。B、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C、非本会所掌握的政府资料,本会的接收机关会通知申请人,如有可能,提供有关政府资料的机关及联络资料。D、申请获得的信息属于本委员会应当披露的信息的,应当公开披露决定。E、如果申请获得的信息属于证监会自愿披露的信息,证监会应暂停申请程序,并将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方法告知申请人。F、委员会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除公开答复外,应当在15日内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提高办理效率,建议申请人逐一申请。(4) 在申诉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查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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