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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刑,极刑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2 16:05:11 浏览次数:335
伊朗有死刑吗

有啊

1、  死刑执行方式多样化

伊朗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枪决、绞刑、斩首乃至石刑。对于通常适用于死刑的犯罪以枪决执行;对于诸如谋杀、强奸、通奸、贩毒等严重损害了伊斯兰法的行为,则适用于绞刑等刑罚。不过,具体的死刑执行方式往往以法院判决为准,法院在对每个死刑案件进行判决的时候,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在判决中列明。

2011年1月3日,伊朗对4名被控绑架勒索的罪犯执行了绞刑。此外,伊朗对间谍和强奸犯等严重犯罪分子实施过绞刑。

2007年5月27日,广受国际社会关注的涉嫌通奸和谋杀亲夫等罪名的伊朗女士阿什蒂亚尼,被伊朗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判处石刑,但是并没有明确执行日期。为了营救自己的母亲,阿什蒂亚尼的两个儿子在伊朗发起了“释放阿什蒂亚尼运动”,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名为“阿瓦兹”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巴西总统卢拉等都表示了呼吁和关注。

伊朗严厉判处毒贩死刑

2009年12月,伊朗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认定携或处理超过30克的毒品就应判处死刑。这是伊朗在今年初即大规模处死毒贩的原因。自2011年以来,已有数十名毒贩被处绞刑。

伊朗媒体称,许多民众对官方严惩毒贩表示支持。不过,此举却引起外国一些组织的不满,他们认为伊朗司法系统的死刑判决过于严厉,而伊朗官方却辩驳称,这些组织的言论是干涉伊朗内政,伊朗对待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要施以严法。

2011年1月19日,伊朗绞死10名毒贩。绞刑地点安排在该国西部城市拉卡吉的一所监狱内。伊朗媒体并未透露此次绞刑的具体细节,只是称这些人严重违反伊斯兰教义,给社会带来混乱,因此应该依法严惩。

1月13日,在西部城市库拉巴德的监狱内,伊朗的执法人员将5名毒贩处以绞刑。本月初,有15人被推上绞刑架。伊朗官方指责他们贩运5公斤到100公斤的海洛因或者其他类型毒品。

2、 伊朗是世界上少数仍维持神权至上的国家,伊朗女性的处境也始终无法伴随着西方数波的妇女运动而获得解放。
  
  《以色列人》报道,伊朗法律规定不得处决年轻处女,但解决之道并非让处女获取死刑的豁免权,而是在处决前先行派狱卒破身。
  
  一名不便曝光的伊朗动员穷人组织成员透露,伊朗规定不得处决年轻处女,因此监狱会在行刑前晚,举行“临时结婚”的仪式,这种仪式说穿了,就是让扮演“丈夫”的狱卒将处女破身,解除不得处决处女的障碍。
  
  这名成员指出,他16岁加入组织,因表现受长官肯定,18岁被委以运行“临时结婚”的“光荣任务”。
  
  他说年轻处女对“临时结婚”的恐惧甚于隔天一早的处决,因此她们都会反抗,为使“婚礼”顺利进行,有时得在她们的食物中掺安眠药。

 


 



死缓与死刑有什么区别?
死刑与死缓的区别是,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一般不会被执行死刑的,接下来就会被判处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等,免于一死。

现在死刑是怎么个死发

 偏远的城郊枪决(野蛮、残忍、需要现场清理、大量人力、物力)和在注射室、死刑执行车注射死亡(注射死刑操作简易、无污染、无压力、人道化、节省人力物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而各机构发表的的数字相差悬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4]。“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的2006年数据为1790人被判处死刑,1010人被执行[5];2008年则至少有1718人被执行。   

 

本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 枪决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现在已经改为由法警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中国近年开始使用一种“死刑车”来执行死刑,《自由时报》指中国司法官员认为死刑车可省下在监狱或法院兴建固定刑场的大笔费用,而且死刑车就等于是“流动刑场”,可就近在死囚犯法的社区执刑,有利于宣传与吓阻犯罪。不过《自由时报》认为此种死刑车根本就只是方便中国摘取死刑犯的器官来贩卖而已,且此种死刑车的概念过去在纳粹德国便已经出现过了。相对的,另有报道指出,所谓“死刑车”只是一种改装而成的“注射死刑行刑车”,其改装费用不菲,且一般不会用于执行其他形式的死刑。

 



死刑中,电刑是怎样行刑的,
高压电刑 高压电刑出现更晚,就是我们都熟悉的电警棍之类。其原理是用高压线圈将流量很小的电流升压,加在两个距离很小的电极上,用刑时两个电极同时触及受难受刑人的体,以接触的部位形成电流回路,这样就会在极小的体表面积上造成高压电击,引起强烈刺痛,某些时候会产生高温电火花,电击同时伴随烧灼。因电流量很弱,作用面积和距离很小,仅在局部产生极为强烈的刺痛和电击震撼,所以能对女性乳头、阴户等狭小部位集中造成极度痛苦。由于电击作用,一般连续三四次用刑就会导致大小便失禁。这种电刑因需要特殊工具,痛苦持续时间短(一旦刑具脱离接触部位,痛苦马上减弱),所以在较为严酷的刑讯中一般是作为辅助的刑具使用。因其出现晚,历史记载中比较少见。 低压电刑 低压电刑的电压一般控制在200V以下,因为电压高于220V伏或者电流大於7 A时,受刑人会立即昏厥或者马上死亡。低压电刑是以受刑人较大的身体体积作为电流回路,在其肉体内对神经、肌肉和骨骼同时产生电击作用,而不是仅作用于体表,特别是当电流回路通过心脏时,会给受刑人造成极为痛苦的心脏麻痹,进而导致全身各个器官的功能紊乱,受刑严重时,不但大小便失禁,男性还会流出精液,女性会流出阴液。低压电刑会给受刑人造成长时间的痛苦,而施刑者可以通过调节电流电压来控制用刑力度,使受刑人不会很快昏厥。 [编辑本段]特点一 电刑的特点是:交流电通过人体,导致肌肉的痉挛。电流加大,这种痉挛会导致肌肉由酸痛至巨痛。科学的发展还发现,如电压高电流小,行刑时的震撼虽大,对肉体的伤害还不会太明显;如电流大电压低,对肉体会有明显的伤害。当改变交流电的强度、波型、相位、频率等参数时,会对人体的肌肉产生不同的作用,有时导致受刑人呕吐、大小便失禁,有时还会出现鼻口流血。由于强大的电流烧灼人体内部器官,身体的颜色一直在变化,肌肉膨胀、发出异味,甚至会着火。可以造成受刑人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与其它刑法造成的疼痛不同,是极其难以忍受的,即使是再坚强的人,在强烈电流的刺激下也会禁不住狂喊嘶叫。同时,电刑还可以造成受刑人神经系统的紊乱,使其不由自主地招供。一个人如果遭受两三次电刑,便会变得神情呆滞、反应迟钝,身心受到极大摧残。 [编辑本段]特点二 电刑还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持续进行,不会象有些酷刑那样,当痛苦达到极点时会产生麻木的感觉。当对受刑人反复施用电刑时,其痛苦程度将会一次比一次强烈,而且如果掌握得好,即使受刑人痛苦到难以忍受的地步,也绝不会昏迷过去,这对刑讯是十分有利的。这也是电刑较其它刑法更严酷,更惨无人道的地方。差不多每个受过电刑的人都只有一个希望:早早死去,以免再受这种难受的活罪。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会死吗?

哈哈 这个就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特色 ,

如果你上面没人的 情况下,两年后必死无疑;(另一种结果,就是在严打时,你顶风作案,就算上面有人也保不了你,也是同上的结果)

再有一种结果就是,在非严打时期,你上面有人,跑跑关系 送送钱什么的(包括,元宝~豪宅~古玩等等~)就能买个“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减刑什么的无期徒刑,再努把力,就是20年有期徒刑,再接再厉,10年左右就又可以傲笑江湖了~~~



台湾现有法律有死刑吗?

台湾采用枪决执行死刑。国际特赦组织认为台湾是普通犯罪有死刑并有处决的地方。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台湾刑法对于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37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第51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华民国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
  • 第63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12]
  • 第64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5年以下12年以上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
  • 第80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
  • 第84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
  •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 (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陆海空军刑法
    • 第27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台湾法律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中华民国无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
      • 第103条 (通谋开战端罪)
      • 第104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
      • 第105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
      • 第261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
      • 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第332条 (强盗故意杀人罪)
      • 第334条 (海盗故意杀人罪)
      • 第348条第1项 (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 第4条第1项 (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
      • 第6条 (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级毒品)
      • 第15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第四条第二项或第六条第一项之罪)
    •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 第3条 (伪造、变造币券扰乱因而金融且情节重大)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333条第3项 (海盗致死罪)
      • 第334条第2项 (海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罪)
      • 第347条第2项后段 (掳人勒赎致死罪)
      • 第348条第2项 (掳人勒赎结合强制性交或使人受重伤罪)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120条 (委弃守地罪)
      • 第185-1条第2项 (劫持航空器致死罪)
      • 第185-2条第3项 (危害航空器安全及设备致死罪)
      • 第271条 (杀人罪)
      • 第328条第3项 (强盗致死罪)
      • 第332条第2项 (强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重伤罪)
      • 第347条第2项前段 (掳人勒赎致重伤罪)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
      • 第185-1条第1项 (劫持航空器罪)
      • 第333条第1、2项 (海盗罪、准海盗罪)
      • 第347条第1项 (掳人勒赎罪)
    •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 第2条 (残害人群罪)

死刑之执行,依据监狱行刑法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虽然在条文中提及以药剂注射或枪毙来处决死刑犯(过去的条文更提及,死刑是枪决、电刑、绞刑及瓦斯执行),但数十年来一直只是采用枪决作为处决死刑犯的方法。



关键词: 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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