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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员,格拉苏蒂参议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5 12:19:59 浏览次数:206
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区别?
(一)参议院

联邦宪法第1条规定,参议院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的参议员组成;每个州作为一具选区,每个选区选举参议员6人。这样,自1901年联邦建立至1949年,参议员人数一直是36人。

联邦宪法也曾授权议会扩大或缩小参议院之规模。1948年,议会考虑到联邦建立50年中,全国人口增加一倍有余,而议员人数依旧,很不适应。乃于同年通过《代表条例》,重新规定各州参议员人数为10人,从而使参议员总数增加为60人。此后,1973年又通过《参议员(区代表)法》,规定澳北区和首都直辖区各选参议员2人。这样,从1975年起联邦议会参议员人数增加到64人。1984年以后,联邦议会参议员人数又增加到76人。例如,1993年3月组成的参议院共有参议员76名,其中工党占30席,自由党30席,国家党6席,民主党7席,独立人士3席。

这种不论州的大小和人口多少,各州选举同样多的参议员的做法,显然是为了抵众议院按人口比例选举议员,人口多的州占优势的倾向,维护人口少的州的利益。但是党派政策折执行,使这一目的很难达到,因为各州选出的参议员为了保住自己的席位,乃至为了得到晋升,他首先要忠于他所属的党,而不会忠于某个州,他们作为州代表的代表性与众议员的代表性没有什么大的不同。

联邦宪法规定,各州选出的参议员任期6年,但每3年改选半数,以保证参议院的“连续性”。另外,联邦宪法还规定,首都直辖区和澳北区选出的4名参议中任期为3年。因此,在参议院第一次会议或解散后重新选举组成的参议院第一次会议时,参议院应将全部参议员分为两级,每级人数尽可能相等。第一级参议员应于就职3年后任职期满,第二级参议员应于6年后任职期满,腾出空缺;嗣后选出的参议员应于就职6年后任职期满,腾出空缺。填补前任议员空缺的选举应于前任议员任职期满前一年内举行。各州参议员人数有增减时,联邦议会为维持轮任规律起见,得制订关于参议员腾出空缺的规定。

参议员的任期应于选举后的7月1日起开始计算,但第一次选举和解散后的选举则应于选举当年的7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与众议员不同的是,参议员的职位在其任期届满前出缺地必须补选。按联邦宪法第15条规定,由其所属州的议会举行上下议院联席会议,选举1人担任该职至原任期满,或至依据联邦宪法选举的继任人选出为止。如参议员退职时恰值州议会休会期间,则由州总督征得州行政委员会同意,委任一参议员接任,至下次州议会复会14日内,或至继任人选出时为止。

参议员如在任期未满时辞职,可以书面向议长提出。如无议长或议长不在联邦时,可向总督辞职。辞职书提出后,该议席即为出缺。参议员如未经参议院许可,于议会开会期间连续缺席两个月时,其议席视为出缺。参议员出缺时,议长应通知其本州州长。如无议长或议长不在联邦时,则由总督通知。

参议院在开始议事之前,应选举参议员1人为以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与众议院议长的职责相同。1993年组成的参议院议长为迈克尔·比恩(Michael Beahan)。议长出缺时,再选举参议员1人充任。议长如丧失其参议员资格,其议长职务立即停止。议长可上参议院投票罢免,也可以书面向总督辞去议长职务或议席。参议院议长缺席时,参议院应选举参议员1人代行其职务。

参议院的《议事规则》条款比众议院的要少;它的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大部分是后座议员,即普通议员。

参议院中的政党斗争不如众议院强烈,这是由于:

1、大数多高级领导人都在众议院;

2、参议院会议事项对政府地位的影响力不如众议院会议事项的影响力强;

3、参议员们了解参议院只是个“复审院”,他们的发言和态度受到一定制约。

参议院的主要职能是复审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它无权提出有关财政的议案,对于众议院提交的有关财政的议案,它只有提出“要求修改”的权力,而无权自行修改。联邦宪法第53条规定,除包括罚金、执照费和服务费等规定的议案外,参议院不得提出拨款或征税的议案;不得修正征税或拨款维持政府常年工作的议案;不得修正任何议案导致人民负担的增加。参议院得随时将参议院不得修正的议案退回众议院,以咨文请其取消或修正议案中的任何条目。众议院如认为可以时,得照咨文要求或另拟修正案,予以取消或修正。

但联邦宪法第56条又规定:一旦参议院对业经会议院通过的议案不予通过或要求加以修改,众议院不同意,再次通过原安,它再次否决或修改,而众议院仍不同意时,则总督和须同时解散两院(众议院任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得解散)。进行大选后,如众议院仍通过原案,参议院仍要求加以修改或否决,众议院仍不同意时,总督得召集两院联席会议,出席联席会议的议员得进行讨论,并应一起对由众议院最后提出的议案以及经一院提出而他院不赞成的修正案(如有的话)进行投票表决;如任何这样的修正案,得到出众院议员总数的绝对多数的赞同,则该修正案应认为已通过;如该议案,连同经上述情况通过的修正案,得到两院议员总数的绝对多数的赞同,则该议案应认为已正式经议会两院通过,应送交总督候女王批准。

不过,根据历来的情况,众议院对于参议院的意见一向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因此,闹到这样僵的程度极为罕见,历史上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两院联席公议是在1974年3月6日两院都解散了之后召开的。

执政党在参议院占多数席位时,对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只能批准,因此往往被人指责为“橡皮图章”;而当执政党未在参议院上多数席位时,反对党就会根据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力,阻挠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使之不予通过。因此,往往被指责为“妨碍院”。

(二)众议院

按照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24条规定,联邦众议院应由联邦人民直接选举的众议员组成,其人数应尽可能比参议员多1倍。1949年以前,参议员人数为36人,因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一向是75人。人数分配如下:新南威尔士26名,维多利亚23名,昆士兰9名,南澳大利亚7名,西澳大利来5名,塔斯尼亚5名。

但联邦宪法第27条又规定:在不抵触本宪法的范围内,议会得制定法律,增减众议员的名额。因此,1949年以来参议员人数不断增加,众议院的人数也相应增多,历年来人数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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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员和众议员各有什么职能?

美国众议院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准在众议院中行使代表权,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众议员一任两年。众议院主席称之为发言人(the SPEaker)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与签订条约。众议院在这两项程序中并无宪法上的作用。所以参议院的权力较众议院为广泛。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众议院有权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众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参议院之名。其议场座落于首都所在的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评论

美国参议员是什么级别
美国宪法第一条指明了国会的结构、权力和运作方式。国会的两院制是康涅狄格妥协的结果,试图在人口较多的州拥护的弗吉尼亚方案和人口较少的州拥护的新泽西方案之间达到一个平衡。两院制也代表美国制宪会议代表对全民民主的不信任。在宪法第一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他们指定众议院的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但是参议院的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后一条款在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之后改为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

宪法还规定众议员的任期为两年,每两年全部改选一次,而参议员任期是六年(比美国总统的任期还长两年)[1],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员。在总统选举年的两年之后进行的国会选举称为期中选举。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到第一条结束的条文赋予了国会在制定政策中所必需的权力包括征税、贷款、规范州际和对外贸易、创建移民程序、立法规范破产、发行货币、规范度量衡、惩罚伪币制造者、设立邮局和驿路、保护版权、建立法院系统、惩罚海盗、宣战、募集、维持和规范陆军、海军和民兵、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等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征税、规范州际和对外贸易和宣战。其它的宪法条款赋予国会规范其自身、规范选举人团、推翻总统的否决的权力。国会也可以规范州际关系、最高法院复审案件的范围,以及提出宪法修正案。

后续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些国会的权力,例如在总统选举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时选择总统和副总统(第十二条)、征收所得税(第十六条)、在总统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时决定代总统(第二十和第二十五条)和统治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第二十三条)。

一些权利被指定给国会的一个部分,例如

* 参议院:批准条约、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执行部门官员、在总统及下属官员被弹劾时进行审判。
* 众议院:提出和财政有关的动议、在总统选举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时选择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总统及下属官员

美国宪法也规定了国会受到的宪法约束。国会受到的限制包括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指导思想);不得区别对待各种理论与言论,限制宗教与言论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不得通过任何允许缺席审判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没收财产、具有追溯效力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征收出境税的议案等。最高法院负责判断国会的行为和法律是否合乎宪法。

美国国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又称为上院; 众议院又称为下院,两院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虽然参议院和众议院是同一个立法机构的两个部分,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少。
参议院和众议院最明显的差别是它们的大小。众议院中有各州众议院议员435名,以及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和波多黎各的无投票权代表[4],而参议员来自50个州,为数100名。这也使得众议院需要更多的法案来规范议院的辩论行为。

参议院通常允许针对所有问题进行无限制的演讲,但是也允许参议员通过投票来终止冗长的辩论。众议院有专门的法案委员会,对几乎每个提案的讨论都加以时间限制。这使得众议院在机构比参议院更加庞大的情况下仍旧可以以比参议院更快的速度通过议案。

因为数目原因,参议员通常比众议员具有更多的媒体曝光度,以及在政党内具有更高的地位,而众议员则可能逐渐成为制定某个方面的政策的专家,例如财务、税务、环境或者教育政策等。

国会选举

参议院由各州自行选举,每州不论大小各选出两名任期六年的参议员,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院改选,但是选举过程受到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约束(宪法第一条第四款)。1913年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通过之后,各州的两个参议员不再是由各州议会选出,而是由各州普选选出。

宪法规定每两年各州需要举行一次众议员选举,而每州的众议员数目和每个众议员的选区由每十年经过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决定(对于不足一个选区人口的小州,则规定由一位众议员代表)。

除了各州之外,其他美国地区,例如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和波多黎各,也选举它们的国会代表。这些代表不参与投票,但是可以参与其他活动,例如调查和辩论。

选举候选人

参议员的资格是在就职时必须年满30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9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州的居民。众议员在就职时必须年满25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7年,而选举时必须是选区的居民。

有党派的国会候选人通常需要通过一次党内初选,决定该政党在普选中提名的候选人。由于党派在美国选举中的统治地位,大部分候选人都需要经过这一程序。在初选中,候选人可能在某些问题上采取激进态度以吸引当地的党内选票,但是在普选中,候选人可能采取中庸的态度以吸引中间派的选票。

燕尾效应

大部分国会议员都在重新选举中取得胜利。这归因与他们作为议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调查选民和媒体报道等等。作为党派的一员,他们也会在竞选中帮助同一党派的候选人,使其所在党保持或者增强对选区的控制,这被称为燕尾效应。但是,选民也会根据总统的政绩来在中期选举中改变自己的投票目标。

由于每个众议员的选区是由根据人口密度划分的,所以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地位的政党会在每十年进行的基于人口普查数据重新划分选区的过程中加强自身的地位。在一些时候,重新划分选区的结果使得各区选民人口差别很大,或者种族差异很大。在1962年,最高法院引用了平等保护条款,开始禁止了这类行为。

尽管最高法院保护每人一票的权利,但是政党仍旧在重新划分选区上尝试加强政党的优势,例如在计算机的帮助下,将反对党的支持者划到尽可能少的选区,或者划到尽可能多的控制稳固的选区。

议员权利

国会具有自己的信息部门,为议员提供信息服务,另外,议员也具有远高于一般民众的工资、自己的办公室,以及数十雇员。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议员也具有较少引用的特免权,在参与议会时的行为较公民有较少限制。议员的职务所需的辩论和演讲也不会被以诽谤罪起诉。

国会中存在大量的核心会议。最有影响力的是各党派的核心会议,通知议员该党派的投票策略和其他信息。其他核心会议则多数和各种利益集团有关,例如阿尔巴尼亚问题核心会议、土豆问题核心会议、运动员核心会议等等,提供给议员关于某些特定问题的信息。

国会结构

根据美国宪法,参议院名义上由美国副总统主持,但是副总统甚少引用此权利,而且他只是主持会议,没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结果为双方相等时,他才有权将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在副总统缺席时,参议院会选举一个临时议长来主持会议。在实践中,这个礼仪性职位由参议院的多数派的资深议员轮流担任。

参议院的实际权力掌握在两大党派的核心会议选出的领导人和党督手中。领导人具有首先发言、设立辩论日程、指定委员会任务和成员等权利,而党督负责辅助领导人以及党员交流。多数派领导人是参议院的发言人。

众议院的结构基本和参议院类似,但是在会议开始时选出的众议院发言人具有和参议院多数派领导人类似的权利,而众议院多数派领导人是发言人的助手以及党派的发言人。

委员会

国会的大部分立法工作由各种各样的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进行。一般议案提出后,都是先经专业委员会研究审核,再付诸表决。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由处理的提案方面的专家。国会立法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些委员会的效率。

由于国会指派委员会处理专门的议案,而委员会成员一般是相关事务的专家,国会甚少投票反对委员会的行为。委员会负责转交议案到下属委员会、针对议案举行的听证会日程,以及决定是否将议案提供给全体议员来投票。

两院中有一些常设委员的委员会,处理一些诸如预算之类的长期问题。这些常任委员会的机构一般比其他委员会更为庞杂,而职位竞争更激烈,成员一般由两党的决策委员会指派。另外,两院也会针对专门的问题和议案成立特别委员会。尽管一些特别委员会可能是常设的,但是大部分特别委员会是临时的。另外,众议院有专门用来规范法规产生过程的法规委员会。

除了这样的院内委员会之外,面向国会整体的委员会,例如国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这样的联合委员会和确定议案最终版本的会议委员会,由两院议员组成。

委员会主席通常由多数党年资最深者担任,但是近年来有在委员会内民主选举的趋势。

法律的产生

国会和总统下属的执行机关都可以提出议案。通常议案都是在两院同时被提出,除非涉及到某个议院独有的权利,例如财政或者条约。之后,议院会把议案转给专门的委员会,在那里进行研究、辩论、听证和改进。在委员会完成议案工作,向议院报告时,参议院多数派领导人或者众议院法规委员会需要计划公开辩论的时间。如果在全体投票中议案获得通过,如果议案在两院被通过的版本不同,那么两员会成立一个会议委员会来解决分歧。如果会议委员会向议院报告的版本在两院都得到通过,那么议案会被提交总统,除非议案是宪法修正案,这时候议案会被提交各州进行批准。

如果总统签署了议案,那么议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议案,那么议院可能会修改议案以获得总统的支持,或者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不能投弃权票),使议案自动成为法律。

任何一个议案的表决,只要有出席人数的1/5要求,就要将投票人姓名和所投结果在院报上公布,以便选民监督。 评论

韩国国会议员
答案:议员299名,法定任职年龄25岁以上,任期4年;议长和2名副议长由国会议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议长负责主持国会会议;国会议席分配:新韩国党151席,新政治国民议会79席,自由民主联盟49席,其他团体和独立人士20席。设有16个常设委员会,2个特设委员会和不确定数量的临时特设委员会 评论

关键词: 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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