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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判决,十二公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7 13:41:07 浏览次数:216
人民法院判决撤或部份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评论

离婚案已经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人不服如何处理
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就行了。 评论

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再审到哪里申诉
高院吧 评论

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至开庭需要多长时间?
3个月 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不需要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吗
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的(包括死缓)都必须进行死刑复核,但最高院授权于部分高院对毒品等部分犯罪进行复核。 评论

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是否仍然有权提出抗诉?
可以的,二审的判决属于生效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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