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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裁决,公正裁决 豆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7 13:37:03 浏览次数:360
洛克王国公正裁决者雷蒙衣服代码
洛克官方都没公布说要出这套装
那有代码。
希望出吧,狠不错的衣服。
追问: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机制可以采取撤或者不予执行,那么仲裁调解书呢?

仲裁法中就规定了裁决书的撤销和不予执行,调解书是不可以的。

首先你仔细看下这个: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予执行也差不多了):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想一下,调解成功后达成了协议的,假如赋予你申请撤销的权利,你得找到以上六种情况之一吧。

在我看来,这六种情况是都不会影响调解的。首先调解不同于裁决,调解是不去关心那些所谓的证据(4、5项)的,是双方同意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的,证据只有在裁判是才会用到的,所以就算有证据伪造的,隐瞒的,与调解也是无关的。

至于贪污受贿的理由,仲裁庭,仲裁员,仲裁程序方面的理由,就更不会与调节有关系了。请问他贪污受贿,对你同意达成的协议有因果关系?简直是扯淡。至于后面的什么程序,其立法本意是程序不合法会剥夺你的一些权利的,如辩护权什么的,但是对于调节而言,这又有关系吗?

这就是为什么这些情况只能是针对仲裁裁决书,而没有仲裁调解书。

针对楼上的说法,我想纠正一下,我都差点被误导了。

“有证据证明违法或不是自愿的可以去法院申请撤消”,就这句,这是民诉里面规定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注意那里面也只是再审,即启用审监程序,而不是申请法院撤销,针对的也是法院的调节书。

至于仲裁调解书违反自愿的或违法的,这个既不能去法院申请撤销也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最后,法院判决书的救济监督机制就是审监程序;仲裁裁决的救济监督机制就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就这就这两个了,其它的没了,所以仲裁调解书是没有办法救济的了,可能也是没必要救济的吧,可能这就是所谓的立法技术吧。

所以这就是答案,无解 !

累死了!

个人浅见而已!


补充:

通判是个什么官 几品啊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而通判级别则多数仅为从八品,与权知军、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悬殊,亦为大小相制之意。
  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评论

请问劳动仲裁裁决之后,我觉得裁得不合理,我又该找哪个部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或者申请不予执行。 一、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撤销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仲裁法》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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