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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修订案,美国教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4 12:46:11 浏览次数:209
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其实当时美国在审批民权法案时,现在的第一修正案被列在第三,不过提案的前两条没有获得通过。
  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是:
  1.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2.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
  3.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
  4.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与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5.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看法,由于大众媒体资源的十分有限等原因,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这种理想却很有可能以先前的理论家思想家们所没有预想到的方式实现。
  政府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钳制
  在美国历史上,有过一系列关于煽动和间谍的法案获得通过。正是在托斯.杰弗逊的党派反对亚当斯政府的过程中,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与钳制斗争的大幕被拉开。杰弗逊曾深有感触地说过:"我们宁愿要没有政府有报纸的美国,也不要有政府却没有报纸的美国"。在美国独立后的政党政治萌芽时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二战时期,反共冷战的初期,这些法案以国家利益为籍口,对反对批评政府的言论施以严厉的惩处。
  1798年通过了1798年外侨法和惩治叛乱法。最严厉执行的条款是《惩治叛乱法》中的 "任何阴谋反对联邦法律实施,煽动叛乱,发表反对、丑化、中伤美国总统和国会言论和文字者,将被处以最高为5000美元罚款,最多为5年的监禁。"有24位支持和同情民主共和党人的报刊编辑和发行人在《惩治叛乱法》下被起诉,其中10人被定罪。
  1917,"反间谍法""对未经授权擅自取得、接受和传播国防资讯加以惩罚。次年,对这一法律添加了一套修正案,通称"1918年反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918),规定对可能有利于美国敌人的资讯言论施加惩罚。"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政府对雅各布•阿布拉姆斯(Jacob Abrams)的起诉案确立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原则,认为阿布拉姆斯撰写并散发两份传单,批评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和美国政府向俄国沙皇提供镇压布尔什维克革命的军事支持而触犯了"反叛乱法"。虽然这分别用英文和意第绪文写成的这两份传单只散发在纽约市的小部份地区,虽然阿布拉姆斯提出的批评同美国的对德作战行动关系不大。最高法院维持大多数法官的理由是,阿布拉姆斯的行为对社会安宁形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应受到政府的惩罚。1927年,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怀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中就指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压制才是正确的。"他认为如果需要通过讨论暴露虚假和谬见,通过教育防止邪恶的话,那么方法就是更多言论,而不是压制声音。
  1940年,史密斯法案通过,规定:凡密谋要宣传暴力革命思想的人均犯有颠覆罪。1951年,高院裁决史密斯法案不违宪。1957年6月17日 "叶芝诉合众国"(Yates V. U. S.)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叶芝"一案涉及的十四个共产党员无罪,因为单纯的入党并不构成"用暴力推翻政府"的行动,所以不适用于史密斯法案。此举极大的削弱了史密斯法案的钳制力。
  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一项惩治非法工团主义的州法无效,所谓非法工团主义是指鼓吹在工作场所的劳资纠纷中使用暴力。这里所使用的"煽动"检验标准实质性地削弱了政府对于煽动的指控。
  反越战的抗议中,没有人因煽动叛乱而被起诉。但是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最近的伊拉克战争中,大众传媒受到的钳制越来越严厉。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采取强硬的单边主义的缘故,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政府最近主要采取了法律途径以外的方式来对大众传媒的言论进行控制,这样政府就可以绕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钳制设立的障碍,达到国内大众媒体言论与政府基本保持一致。
  一些比较基本的原则
  1. 言论表达自由意味着免于事前限制么?
  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家都同意第一修正案的采用是为了废除事前限制,但在美国事前限制依然存在。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中,高院就裁定当合众国受到存亡的威胁时,事前限制是容许的。在1971年,世纪大案纽约时报诉美国和美国诉华盛顿邮报案中,虽然高院最终允许两报公开所谓的五角大楼文件,但是毕竟已经将材料封锁了两个星期,而且高院的看法只是认为政府的败诉在于没有能给出有说服力的禁止理由。而在1979年,70年历史的进步党杂志拟将从非机密材料进行整合分析成的核技术文章发表时就受到禁止,只是在一家小报在此期间先行将文章发表了之后,此案才不了了之。
  2. 对想法的言论支持和对非法行动的煽动应有区别
  在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对一名3K党头目的言论:"我们不是一个复仇组织,但是如果我们的总统,我们的国会,我们的最高法院,继续压制白种高加索人,将可能会不得不采取一些复仇措施。"违反一项俄亥俄州煽动法律的判决。高院认为法律必须在对想法的支持和对非法行动的煽动上做出区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宪法保障不允许某个州禁止对暴力和违法的支持,除非这样的支持直接导致煽动或产生迫近的不法行为,和可能煽动或产生这样的不法行为"
  3.对政府税收的限制
  "传统上政府把税收当作控制出版业的一种手段。自从1930年代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格罗斯让诉美国出版公司的判决开始,第一修正案对美国政府的此类措施就施加了实质性的壁垒。报纸,电台,和其他大众传媒肯定应该同其他经营一样付税。但是只针对新闻出版业且意在抑制发行流通或施加其他限制的税收则是违宪的。同样,仅基于特定媒体的内容而针对大众媒体的税收通常也被认为是违宪的。"
  4.时间,地点,方式限制
  满足下列标准的限制不违背第一修正案:a.必须内容中立b.不能构成对传播的完全禁止。c.必须被实质的州利益证明是正当的。d.必须限制得足够窄 评论

美利坚合众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众所周知,在美国历史上,妇女常期被剥夺选举权,较黑人晚半个多世纪。1869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赋予了黑人选举权,是美国重建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举措,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美国的民主发展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该法案对于妇女选举权持回避态度,这对于内战中做出巨大贡献的美国妇女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当时在通过第十五条修正案的时候,国会有一些议员支持妇女选举权,但是最后仍然屈服于反对派的势力,没有为妇女争取到选举权利,这和当时的主流社会舆论有密切的关系,反映了美国社会舆论对于国家决策的重大影响,也说明了妇女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的现实。目前国内对于妇女选举权运动

和美国民主制度的研究颇多,但是针对第十五条修正案和妇女选举权的关系研究甚少,赵小兰《论美国公民选举权的改革》、《美国妇女争取选举权运动的历史回顾与特征》、王希《美国公民权利的历史演变》这些都是对妇女选举权运动和公民权利的研究。本文从妇女选举权派对于选举权的诉求,国会对其诉求的回应以及社会舆论导向对于国会决策的影响三方面,展示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和妇女选举权问题的关系。在充分的史实资料基础上,以期发掘现实指导意义,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有所启示。

一、选举权派对于妇女选举权的诉求

1869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第15条宪法修正案,次年3月生效。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个州对于合众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拒绝或剥夺之。” [1]这里所指的“合众国公民”,虽然未限定为男性,但事实是不包括妇女的。也就是说,第15条宪法修正案,给予一切男性公民以选举权,包括刚获解放的黑人,而妇女则被彻底的关在了选举领域的外。十九世纪美国的女权主义者斯坦顿等人认为,该法案代表了后退而非朝向普遍民主进步的趋势,因为它把性别作为是否赋予选举权的唯一标准。[2]那些在战争中作出贡献的妇女,深感自己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还比不上刚刚摆脱奴隶地位的黑人,更激发了女性对于自身平等权利的渴望。选举权运动遂脱颖而出,位居女权运动的首位。

选举权运动在各地女权领袖的领下,由弱到强并日趋成熟,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选举权派斗争的方式还比较简单和原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选举权派通过集会演讲的方式宣传妇女选举权

当时选举权运动的领袖人物四处奔走,举行集会,发表演讲,把要求妇女选举权的呼声传遍全国各地;他们还曾召开过只允许女性参加的选举权集会,比如:在1848年召开的俄亥俄集会,组织者决定只允许女性参加该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让男性亲身体会到了没有参与政治决策资格的感受。

在历次召开的选举权集会上,与会代表们的演讲是会议最重要的部分,这些发言内容是我们今天研读那段历史的最有力的资料。代表们总是首先从常理出发,旁征博引,以严密的逻辑论证妇女选举权的合理性,消除民众们对于妇女选举权改革的种种顾虑:1、他们认为,虽然妇女选举权问题现在面临着许多的偏见和不屑,但是妇女对于选举权的要求并不荒唐,是妇女作为人类的正当要求,妇女选举权是妇女天然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1848年, 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和(Elizabeth Cady Stanton)和卢克瑞西耶·莫特(Lucretia Mott)在纽约塞内卡瀑布(Seneca Falls)召集了首次妇女权利大会,并颁布了代表选举权派心声的《情感宣言》(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其中提到:“我们坚信这些事实是不证自明的:即所有的男人和女人是生而平等的;造物者赋予他们某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要保障他们拥有这些权利,必须设立政府机构,这些机构通过被管理者协商一致获得合法的权力。”[1]2、妇女的命运应该由妇女自己掌握。弗朗西斯·戴娜·凯奇(Frances Dana Gage)在1867年5月9号的美国平权协会一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男性对女性反复的伤害和掠夺的历史,并且伴有建立一种对女性施行暴政的目的。……他强迫她服从法律,但是她对这些法律的制定没有任何发言权。” [2]纵观历史,男性一直作为两性中的强者通过法律和道德教化等各种途径,将妇女的活动局限在家庭生活之中,仍然在该发言中:“如今,男性抱怨女性不爱自己的家,对自己的任务不满意。我认为,这种不满意来源于一个事实,那就是你试图去将1700万个人类灵魂塑造成一种模式,让他们全都去做一件事情。”[3]可见,关乎女性幸福和切身利益的一切事情都是由男性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喜好决定的。这是妇女群体进步缓慢的原因之一,对妇女是极为不公平的。妇女只有拥有了选举权——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才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促进自身的独立。3、选举是一种教育妇女的良机,她们可以在选举过程中更多地更快地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习俗。投票的过程是一位老师。当选民意识到他们身上负有选举的责任时,他们学习法律、风俗的速度要比单纯不认真地服从这些法则时快十倍。” [1]大多数妇女对于家庭外面的世界还很陌生,而选举正是一个他们接触外界、了解国家、参加社会活动的途径,解决妇女没有机会走向社会的问题,帮助他们尽快赶上时代的步伐。4、妇女所具有的良好品质和道德可以净化政治环境。伊丽莎白·凯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曾这样说:“因为男性和女性互为彼此的补充,在决策国内事务中,我们需要女性的思想来保证政府的安全和稳定。”。[2] 1863年5月14日, 苏珊·B·安东尼(Susan Brownnell Anthony)在纽约召开的妇女全国皇家联盟大会上提出的决议中包括:“女性必须承担起上帝赋予他们的责任,让她们自己成为造物者为她们设计的样子,即民族的教育者。让她们自己不再仅仅是思考者,而成为世界的骄傲和男性的动力。我认为女性比男性优越很多。男性身体更强壮,而女性在道德上更加优秀。我所指的是纯洁的女性,好女人。正是女人让世界能够保持一种平衡状态。”[3]从当时选举权派领袖的发言看,选举权派将妇女比喻为国家的良心,在发扬高尚品德、纯洁和人性方面,女人们比男人们更有兴趣和优势,特别是妇女面对公共事务时,高度的责任感、友好、合作等精神,会在潜移默化中净化政治环境的。

同时演讲者们集中笔力攻击反对派的漏洞和要害,使其没有反击的力量和可能。1、妇女的意见是不可能通过男性的选票表达出来的。既然反对派承认男性在投票过程中受到女性意见的影响,那么为什么不赋予女性选举权,让他们通过自己的选票将意见表达出来呢?乔治·威廉姆·柯蒂斯(George William Curtis)曾质疑:“如果女性的意见可以影响男性的投票,那有什么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的意见不能单独表达出来呢?”[4]2、智商和理智的有无并不是以性别来划分的,男性中同样有智商低下和不理智的人。乔治·威廉姆·柯蒂斯(George William Curtis)认为:“…… 当你建立一个智商的标准足以将女人以性别为单位排除在外时,那么男性也会因此而失去资格。”[5]反对派借口妇女天生无知、没有理智等原因而剥夺妇女选举权是没有任何道理和科学依据的。妇女在文学、艺术、商业等行业的成就足以证明妇女并不是天生没有能力、智商低下的。而且,女性对于联邦和国家的建立和巩固都有不可忽视的贡献,所以现在否认妇女的智力和能力,是违背历史的不诚实行为。目前,女性整体实力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是长期缺乏教育培养,随着越来越多的妇女接受高等教育以后,女性会在更多其他的科学文化领域有所建树的。3、是否赋予妇女选举权不能以根据支持参选的妇女人数来判断。换言之,不可以因为有一部分妇女不愿意参加选举就当然地剥夺其他妇女的选举权利。乔治·威廉姆·柯蒂斯(George William Curtis)认为:“……如果确信:当大多数女性要求政治权利时,女性就应该被赋予政治权利,那么这种观点就是在承认,没有决定性的理由去反对他们拥有着这种政治权利。而且,如果他们确实要求了,怎么能合理的解释,他们能否获得政治权利取决于人数呢?为什么因为某个不愿选举的女性而去剥夺她邻居的选举权呢?”[1]反对派所持的这种观点正好说明,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否认妇女拥有选举权的合理性,妇女获得选举权只是时间的问题。

(二)、选举权派通过发表文章的方式扩大舆论影响力

妇女选举权支持者的跨越社会各个领域,具有不同的背景,他们或从更为新鲜的角度提出对于选举权运动的看法,或从自己的经历出发,论述妇女选举权的合理性,这比女权主义者大规模的游说和说教更富有针对性和技巧性,更能使读者产生共鸣,达到预想的舆论效应。

1868年4月2日,美国《独立报》(IndePEndent)报纸发表了一篇报道,作者注意到了教会对于选举权运动的影响。他认为不应当以肤色和性别为由统一地赋予公民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美国立法歧视妇女和黑人是对鼓吹“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国宪法不可宽恕的凌辱。其实赢得妇女选举权最大的障碍是妇女自身,妇女们总是忘不了自己是教会的一员,但却始终忽视了自己也是国家的一名公民,很多妇女现在还没有认识到选举权的意义。教会选举权和国家选举权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妇女既然愿意在教堂里投票,那么说服她们在国家中投票也并不难,赢得了一个另一个也就水到渠成。昔日反对赋予黑人选举权的教会如今继续反对妇女选举权,教堂已经成为束缚妇女的主要壁垒,所以对待妇女选举权问题要像黑人选举权问题一样,一步一步地战胜宗教的势力,直到达到在全国的最终胜利。[2]

1868年11月,美国普特南杂志刊登了关于妇女选举权的两封信,第一封信是妇女选举权运动倡导者伊莎贝拉·胡克(Isabella Beecher Hooker)写给她女儿的信。作者在信中阐述了自己支持赋予妇女选举权的立场,她认为妇女总是一个家庭的管理者,家庭的习惯、礼节和规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妇女决定的,因此对于管理的科学和艺术应该比男人更加精通,没有必要怀疑妇女参政的能力。当时社会普遍对妇女持一种偏见:认为她们就只会在家里打扫房间,对外面的世界根本不了解,对政治和国家的命运也丝毫不关心。作者有力地驳斥了这种观点,认为女性已经今非昔比了,她们已经在很多领域证明了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太多的事实说明了妇女的能力和社会地位已经有了飞跃式发展。男性否认妇女选举和参政,就是惧怕妇女参政以后的后果,可是女性们绝对不会让自己的纯洁和优雅作为政治的牺牲品,上帝赋予了女性保护自己的女性气质不受污辱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强大是男性难以想象的。女性也不应该因为男性不情愿女性参政而过度谴责他们,因为从古至今男性一直以保护者和守卫者自居,他们把保护女性作为自己的一项权利也作为一项义务。[1]

(三)、选举权派以请愿的方式直接向国会诉求

除了集会和发表文章,许多妇女在女权主义者的领导下或者以个人身份向国会和议会发表情愿,督促国会和议会通过赋予妇女选举权的法案。根据1869年2月--1974年间的国会记录,要求妇女选举权的请愿至少达到了37次之多。但是请愿的规模相对较小,并没有形成足以说服国会的势力。而且,在很多妇女向国会或议会请愿要求妇女选举权的同时,也有很多妇女向国会请愿,反对赋予妇女选举权,所以在请愿方面选举权派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而且暴露出当时相当多的妇女对于选举权的意义有极大的误解。

评论

宪法是一个国家之根本,我国宪法在建国以来换了4部 ,而美国200多年没有换,有真相帝知道我国四次宪法的背景,具体内容的吗? 还有,我不懂一个名词,什么是反革命份子? 现在还在革命吗?革谁的命?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不断完善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以上可知,宪法不是换了4部,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国情逐步完善更新。

 

(老刑法)反革命罪的概念

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图谋颠覆国家政权,即其主观上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仅仅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播发日期: 1951-02-20
出处
选自《人民日报》1951年2月22日


文献资料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 ,皆依本条例治罪。

第三条 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条 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 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其他参与策动、勾引、收买或叛变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加重处刑。

第五条 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处死刑;其他积极 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第六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 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为国内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者;

(二)为敌机、敌舰指示轰击目标者;

(三)为国内外敌人供给武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者。

第七条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受国内外敌人派遣潜伏活动者;

(二)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

(三)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

(四)解放前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解放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五)向人民政府登记、自首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六)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间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 活动者。

第八条 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九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下列破坏、杀害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抢劫、破坏军事设施、工厂、矿场、森林、农场、堤坝、交通、银行、仓库、防险设备或其他重要公私财物者;

(二)投放毒物、散播病菌或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畜或农作物之重大灾害者;

(三)受国内外敌人指使扰乱市场或破坏金融者;

(四)袭击或杀、伤公职人员或人民者;

(五)假借军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伪造公文证件,从事反 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惑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实施者;

(二)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一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处五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二条 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 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十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 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四条 凡犯本条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 刑:

(一)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

(二)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

(三)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

(四)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者。

第十五条 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 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第十六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 之罪处刑。

第十七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但不得挟嫌诬告。

第二十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在军事管制时期内由各地军区司令部、军事管制 委员会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依照本条例审判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选自《人民日报》195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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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教育选择题。求答
对,对,错,对,错,对,对,错,对 评论

GRH法案和预算平衡修正案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框架,源于美国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是美国政府的基本文件和美国最高法律,其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它制定了国家制度、政府体制和国家的运行原则,阐明全国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

(一)立法机关(美国国会)

根据联邦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权力被赋予由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两院的议员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由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共100人。参议员任期六年,每逢双数年便举行选举,改选参议员的三分之一。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担任,但除了在表决相持不下时,副总统并是没有表决权。众议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众议员。众议员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众议院选出自己的会议主持者众议院议长。美国国会每隔两年举行一次中期选举,也就是说,众议院中全部435个席位都要改选,参议院要改选其中的1/3。一般说来,在职总统所在的党总要在中期选举中失去一些席位。

美国国会根据立法的实际需要,以及不同时期的国会和机构改革法,逐步形成了今天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委员会制度,这些委员会是国会审议各种立法议案的核心,拥有很大的权力。凡是提交国会的议案,首先要经过委员会的审议或修正,通过后,才能分别提交参议院或众议院全院大会讨论。

当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全院大会对某一议案讨论完毕后,议员们对该议案进行投票。任何一院通过的议案都要提交另一院审议,如果法案被第二院修正,则由两院部分议员组成的协商委员会协商解决。法案一旦在两院通过,须送交总统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则可在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的情况下使法案成为法律。

本届国会(第107届)参议院共有20多个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其中包括:规则和行政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农业、营养和林业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和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劳工和人力资源委员会;道德标准特别委员会;印第安人事务委员会;情报委员会;小企业委员会、老年人特别委员会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等等。众议院也有20多个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其中包括:政府改革和监督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银行和财政机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经济和教育机会委员会;商务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众院监督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运输和基础设施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情报特别委员会;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官员行动准则委员会和筹款委员会等。此外,参议院和众议院还设有4个联合委员会,分别为经济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印刷委员会和赋税委员会。

美国国会设置的其他重要机构,还包括总审计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和国会预算办公室(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二)司法机关

美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1个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91个地方法院(Lower Courts),以及三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Special Courts)以及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等机构组成。

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一级法院,也是联邦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根据宪法,最高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可以宣布联邦和各州的法律违宪,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及州当事人之案件有初审权,还有处理下级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上诉裁决权。无论初审和终审,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最终判决。

每个上诉法院有3-15名上诉法官, 它们受理多数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并有权复审联邦独立机构的命令和裁决。上诉法院的判决一般也应视为是终审判决。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27 个法官。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各区内
追问: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的政治以及教育制度的比较?
加拿大的政治体制

  加拿大实行三级政府制度,即联邦政府、省/地区政府和市政府。联邦政府的职责包括国防、各省之间和国际商务贸易、移民事务、金融货币制度、刑法以及渔业等。

  加拿大实行民主的联邦政府制。在这种政体下,各种持不同政见的团体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走到一起,由共同的政府领导;而地区政府则为满足各地区的特殊需要。这种政体既考虑了加拿大地理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加拿大文化团体的多样性,同时也考虑了加拿大双重的法律和语言传统。

  在联邦政府机构内,由当选总理领导下的部长内阁组成主要的决策机构。联邦政府通过与其他当选官员、省级和市政代表以及加拿大人民共同协商,领导国家。

  联邦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保证并支持国家经济的运营。另外还负责:国防、各省之间和各国之间的商业贸易、移民、银行和货币系统、刑法和渔业等方面的事务。联邦政府还对一些产业,比如:航空、船运、路、电讯和原子能实施监督。

美国政治体制
政治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
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
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
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
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
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
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 《美利坚合
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
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
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
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
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
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
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
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
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
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
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
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
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
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
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
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
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
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

采用两党制。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两党制在
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垄
断资产阶级通过两大政党控制整个国家政治机构,操纵全国政治生
活。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
选举。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
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
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联邦宪法和法
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
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
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
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
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
的权利也有规定。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
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

  省政府和地区政府的组织结构类似联邦政府的结构,并负责各自地区在教育、财产与公民权利、司法审判、医院系统、自然资源、社会保障、保健和市政机构等方面的事务

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为国家元首,行政机关由首相领导。

  国家元首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出生,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

  议会

  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目前,上院共有议员699名,议长欧文勋爵,主要由王室成员、新封终身贵族、少量世袭贵族、司法贵族及教会领袖组成,不经选举产生。下院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本届下院于2001年5月选出,截至目前,在659个议席中,工党占413席、保守党166席、自民党52席、其他小党28席。下议院议长为迈克尔。马丁。

  政府

  现政府为工党政府,于1997年5月1日执政。2001年6月7日,工党再次获得大选胜利,并继续执政。主要成员为:首相、首席财政大臣兼文官部大臣托尼。布莱尔,副首相普雷斯科特,内政大臣布兰科特,环境、交通及地区事务大臣斯蒂文。拜尔斯,财政大臣戈登。布朗,外交大臣杰克。斯特劳,上院议长兼大法官欧文勋爵,贸工大臣帕特丽夏。休伊特,国防大臣杰弗里。胡恩等。

  政治制度

  英国有着悠久的议会民主传统,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为国家元首,目前是伊莉莎白二世。英国的立法机关,也就是议会,目前拥有两个议院。下议院地位较重要,上议院主要是修订法律的机构。

  行政机关由首相领导,英国现任首相为工党的托尼·布莱尔。通常,首相是在下议院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领袖。该政党其他主要成员与首相一起组成内阁,即主要的行政机构。

  从严格意义上讲,英国并非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现任政府最近在苏格兰及威尔士成立了地方分权机构,如设在爱丁堡的苏格兰议会及设在卡地夫的威尔士议会。英国还试图成立北爱地方分权政府,但是由于各政党之间存在纷争,以至于被暂时搁置下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司法制度与苏格兰、北爱尔兰大不相同。同样,苏格兰的法律与英格兰的法律也有不少的差异。虽然北爱尔兰有不少议会法令,但大部分都遵从英格兰的惯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拥有全国统一的最高法院(上议院),目前英国许多立法适用于英国全境。

  英国司法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

英国政治制度(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工党政府1997年5月1日上台后对英国家体制、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经济现代化和对外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内政方面,提出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三条道路"的新概念;对福利、教育、交通、医疗保险及司法等制度继续进行改革,增加对公共服务部门的投入,如提出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十年改革计划,出台消除地区发展差距的政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养老金额,设立"工作家庭税收补贴",倡导种族和谐等;提高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授予其自行决定利率升降的权利;以低支出、低税收、低通膨、高就业政策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实行权力下放,选举成立了苏格兰和威尔士地方议会;推动北爱冲突各方达成和平协议,选举成立北爱地方自治议会,组建北爱地方自治政府;批准重建大伦敦市政府,于2000年5月4日进行了市政府第一次选举,选举产生了大伦敦议会和首任市长,进一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就上院改革发表白皮书并通过有关议案,取消上院贵族议员世袭制,将绝大多数世袭贵族议员革出上院。外交方面,进一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一改过去相对消极的对欧政策,积极参与欧盟建设,首次提出建设欧盟"超级力量",倡导并推动建立欧盟快速反应部队,参与欧盟机构改革和扩大的磋商,承诺于2003年左右加入欧元区;改善和发展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由于国内形势较好,自上台以来的近三年时间里,工党政府的支持率一直保持在50%左右,领先保守党20%以上。但2000年工党在一系列问题上受挫,在英格兰地区各地方议会和伦敦市长选举中失利,对医疗、燃油等危机应对不力,选民对其失望和不满情绪上升,支持率一度骤降至15%,为上台以来的最低点,甚至被保守党超过。但很快工党采取适当措施,摆脱了政治上的困境。2001年初,在民意支持率上,工党还领先保守党15-20%。

  【苏格兰和威尔士建立地方议会】

  1999年5月上旬,苏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选举成立地方议会,苏格兰议会设129个议席,威尔士议会设60个议席。7月1日,两地议会正式开始运作。苏格兰议会享有部分征税权,可将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浮动3%。威尔士议会不设部长,而代之以议会秘书。苏格兰和威尔士地方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取代了以前作为内阁成员的苏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大臣的大部分职能。这是工党政府实施权力下放的改革行动之一,也是英国政治史上最大的历史性变革,大大改变了英国传统上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

  【北爱尔兰首次成立自治政府】

  1998年4月10日,英爱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此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地方议会,建立了南北爱跨界合作机构,英提前释放了近280名爱尔兰共和军囚犯。但由于北爱统一党和新芬党在准军事组织缴械问题上各持已见,北爱地方政府未能建立。1999年7月2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和爱尔兰总理埃亨就实施北爱和平协议提出一项新的和平计划,旨在打破统一党和新芬党在缴械和成立地方政府问题上的僵局。11月16日,统一党和新芬党先后发表声明,同意尽快建立各方分享权力的北爱地方政府。新芬党承诺将全面、最终解决缴械问题。11月29日,北爱议会推举成立由北爱多党分享权力的执行委员会-北爱自治政府,北爱和平协议在搁置18个月之后重新得以实施。12月1日,英女王批准了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向北爱转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的权力下放法令。同日,爱尔兰政府正式批准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北爱领土的主权要求。2日,英政府开始向北爱自治政府移交权力。北爱自治政府遂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等中央权力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同日,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正式启动。这是近25年来北爱新教派与天主教派首次共享北爱管理权,也是自1972年英政府对北爱实行直接统治以来,北爱首次拥有自治政府。但是,2000年2月,由于爱尔兰共和军拒绝按北爱统一派的要求解除武装,统一党威胁将退出北爱政府,英政府被迫暂时中止北爱政府运作。随后,英爱两国政府首脑频繁接触、协调立场,并分别与各方进行多次磋商,于5月5日提出打破北爱僵局的新方案。5月30日,北爱地方政府恢复运作。

  【宪法】英国的宪法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议会】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10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目前,上院共有议员690名,其中终身贵族573人;经选举产生的世袭贵族共90人,其中担任上院副议长的世袭贵族15人;任命担任礼节性职务的世袭贵族2人,他们是Earl Marshal和 Lord Great Chamberlain;教会主教25人。议长欧文勋爵(Lord Irving of Lairg)。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下院议员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本届下院于1997年5月选出,在下院659个议席中,工党占417席,保守党占160席,自由民主党占47席,其它政党及独立人士占31席,议长马丁(Michael MARTIN)及三位副议长占4席。

  【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本届政府于1997年5月组成,1999年7月29日和10月11日两度进行内阁改组。主要成员:首相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副首相兼环境、交通和地区事务大臣约翰·普雷斯科特(John PRESCOTT),财政大臣戈登·布朗(Gordon BROWN),外交大臣罗宾·库克(Robin COOK),内政大臣杰克·斯特罗(Jack STRAW),贸工大臣斯蒂文·拜尔斯(Stephen BYERS),国防大臣杰弗里·胡恩(Geoffrey HOON),教育及就业大臣戴维·布兰科特(David BLUNKETT),农业、渔业及粮食大臣尼克·布朗(Nick BROWN)等。此外,2001年英政府组成又作调整。北爱事务大臣曼德尔森辞职,由里德接任;原贸工部能源国务大臣海伦·利德尔任苏格兰事务大臣。

  【网址】中央政府     
      贸工部      
      卫生部      www.doh.gov.uk
      大法官事务部   www.open.gov.uk/lcd
      英格兰银行    www.bankofengland.co.uk
      英国广播公司   www.bbc.co.uk

  【行政区划】 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格兰划分为43个郡。苏格兰下设32个区和3个特别管辖区,威尔士下设22个区。北爱尔兰下设26个区。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地方事务,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总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仍由中央政府控制。

  伦敦称"大伦敦"(Greater London),下设独立的32个城区(London boroughs) 和1个"金融城"(City of London)。各地方议会负责各区主要事务,但与伦敦市长及议会协同处理涉及整个伦敦的事务,如交通,经济规划及环境问题等。

  【司法机构】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大法官欧文勋爵(Lord Irving of Lairg)。

  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总检察长为约翰·莫里斯(John MORRIS)

  【政党】政党体制从18世纪起即成为英宪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政党有:  

(1)工党(Labour PArty):执政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领袖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该党曾于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执政至今。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38.8万名,是英国第一大党。

  (2)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主要反对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领袖威廉·黑格(William HAGUE)。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是执政时间最长,大选得胜次数最多的政党。1997年5月大选中遭受前所未有的惨败下台。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认为英国是欧洲的一部分,反对联邦欧洲,强调维护英国主权,提出建?quot;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关系。强调北约继续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3.5万名。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第三大党。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领袖查尔斯·肯尼迪(Charles KENNEDY),1999年8月当选。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

  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 (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 (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ist Party)、民主统一党 (Democratic unio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 (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 (Sinn Fein) 等。

英国政体

  英国的政体是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体制。其"三权分立",两党轮流执政方式,对其殖民地有深远的影响。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1.议会

  英国议会是西方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早在十三世纪就产生了,至今已有七百多年的历史。议会由女王,上院,下院三部分组成,是英国最高立法机关。另外,还有监督政府,财政开支等职权。每个议案通常要经过"三读",下,上两院通过,最后交女王批准。下院是真正的权力机关,由占多数的政党来组阁。占有少数席位的政党为反对党,成立"影子内阁"。

  2.政府

  是管理国家大事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首相是政府和内阁的中心人物,是实权者。内阁外的其他各部只是执行内阁的决策。此外,政府内还有56.5万(1992)文职官员,他们按着个部长和大臣们的旨意行事,但不与内阁共同进退。他们通过公开的竞争性口,笔试,由文官委员会主持录用。

  3.君主制

  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的元首,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联合王国法院的首领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其全称为"托上帝洪恩,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其他领土和属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

议会之母

英国是现代议会进度的发源地,有“议会之母”的称誉。英国议会是在王权专制和限制王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字接受《大宪章》。大宪章对王权作了限制,规定未经合法裁判,不得对自由人加以逮捕,没收财产。还规定,非经贵族和骑士会议同意,不得征收额外税金。大宪章被人们称 “英国自由的奠基石”,今天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它的原件现存四份,像国宝一样,保存在大英博物馆等处。

约翰王死后,继任的亨利三世撕毁了大宪章。1264年,一些贵族在蒙特福特的领导下,依靠骑士和市民的支持,击败了国王,控制了朝政。次年,蒙特福特召集有僧侣、贵族、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大会,创立了英国国会的雏型。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再次召集国会,除世俗和宗教贵族外,每郡骑士代表两人,每个大城市市民代表两人参加。这次国会史称“模范国会”。此后,国会经常召开,并逐步取得了财税权和立法权。从1341年起,国会开始分为上下两院。

1640年起,国会与王党展开了激烈斗争,最后英王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1689年,复辟王朝被推翻,新登基的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史称“光荣革命”。从此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基本确立。几百年来英国的议会制在世界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今天,代议制已深入人心,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各种形式的议会。

君主立宪

英国是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现为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为国家元首,但统而不治。立法权由议会掌握,行政权由议会多数派即执政党掌握。议会分上、下两院。下院又叫平民院,由600多人组成,握有通过法律、选举首相的权力。上院亦称贵族院,立法权很少,最多只能将下院通过的议案拖延一年生效而已,但上院却拥有最高司法权。操纵行政大权的机构是内阁,由首相主持。多年来,一直由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

国旗国歌

英国国旗一般称unio Jack。Jack是海军用语,指悬挂在舰首的旗帜,英国军舰舰首都悬挂国旗,因而得名。unio Flag是英国国旗的正式名称,意为“联合旗帜”。它是深蓝底色的红白米字旗。这面旗帜由英格兰的白底红色正十字旗,苏格兰的蓝底白色斜十字旗和爱尔兰的白底红色斜十字旗合一而成。后来爱尔兰岛的一部分脱离了英国,国旗也未再改变。国旗上没有代表威尔士地区的形象,因为设计时,威尔士早已与英格兰合并了。

《神佑女王》(God Save the Queen)是英国的国歌,创作于18世纪。歌词分三段,每段的最后一句都是神佑女王。若遇国王当朝,就把歌词中的女王Queen全部改成国王King。

管理体制

英国四大地区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英格兰是英国的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由英国政府直接领导英格兰所属的46个郡,郡下分区。郡区划分是1974年确定的,目前正在酝酿改革。威尔士由英政府的威尔士事务部管理,原分8个郡37个区两个层次。1996年起改为22个行政单位,减少了一个层次。苏格兰由英政府的苏格兰事务部管理,原分大区和区两级机构,1996年起改为32个行政单位,减少层次以提高效率。北爱尔兰本有自己的议会和政府,下分26个区。由于种族宗教冲突,1972年英政府解散了那里的政府和议会,实行直接统治。至今北爱尚未恢复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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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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