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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教育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1 12:01:18 浏览次数:516
梅州教育信息网是由梅州市教育局主办,负责建设和管理,服务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师生的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梅州教育信息网由新闻快报、通知公告、资源中心、嘉应名师、文学创作、家庭教育、高考之星、教育论坛、校园短波、政务宣传、招生考试、教师招聘、学生创作等组成,特殊教育、高考之星、教育微博、教育展望、教育公报、梅州教研、教学经验、百科全书知识、心理咨询、话题收集、学校导航、时政新闻、政策法规、语言、教育管理、,动漫城堡,青春与性,教育视听,教育之声。为教师、学生、家长、管理者、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教育的人士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如今,梅州教育信息网已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综合性教育门户网站。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梅州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定本指南。一、积极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内容:梅州市教育局积极公开梅州市教育局编制发布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1。梅州市教育局局长、副局长分工及内部机构信息。梅州市教育局制发的一般非涉密文件。教育概况。梅州市教育局会议及梅州市教育局领导参加的内外部活动情况(新闻稿)。其他有效的政府公共信息。(2) 宣传方式:梅州市教育局根据需要,通过梅州市教育都市网、梅州市教育局政务公开栏等媒体,积极宣传教育局信息。1政务公开的主要栏目包括: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办公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遴选登记等。发放方式免费,可在梅州教育城网站免费查询。梅州教育都市网(http://www.MZedu.com/)开设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教育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以在《梅州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目录》的指导下,找到梅州市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使用方法:(1)栏目导航:开放教育信息分为以下几类:领导窗口、人事工作、重大事件、政务、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法律法规、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公示、行政执法,教育通报等又分为若干类。单击其中一个,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单击列表中的项目名称,则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2) 信息查询:通过文本、标题、文号、发送单位、主题词、年份,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查询条件。二、根据申请,公民除自愿公开的教育信息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在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向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1) 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和公共假期除外)。受理单位: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梅州市教育路3号,电话:0753_2180886,传真:0753电子邮箱:mzjyjzwxx@163.com[邮政编码:514021(2)向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教育信息的,应在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填写《教育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一。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索取或从梅州教育门户网站(http://www.MZedu.com/)下载。1申请人提交的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写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2) 所需的教育信息应描述清楚、详细,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其他可用于指向特定教育信息的特征描述。(3) 所需教育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表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4)承诺所获取的教育信息仅用于自身特殊需要,不进行任何炒作和随意扩大宣传范围。2申请人可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申请人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教育信息公开申请书”。(2)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梅州教育门户网站“按申请公开”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申请表电子版,直接提交。三。电话咨询。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3) 申请初审和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出具回执)。1初审后对申请内容描述不清,形式要求不全的,包括表明申请人特殊需要的身份证明或者关联证明,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申请人应通知补充。2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4) 答复:对能够当场答复的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1属于公示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教育信息内容或者告知其获取教育信息的方式方法。2申请公开的教育信息中含有不应当披露的内容,但可以区别对待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披露的部分和不允许披露部分的理由。三。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教育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人。4非本部门制作、保管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拥有教育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5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如果政府信息不存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教育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8同一申请人多次向受理机构申请同一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得重复答复。详见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5) 收费机构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教育信息,按规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申请书》(粤建[2009]203号),收取公共教育信息申请过程中的查询、复制、邮寄等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部门。1申请人根据申请书提供的教育信息,向市教育局办公室出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并附《关于向银行公开教育信息的批复》,用于支付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查询、查询等费用,复制和邮寄。付款后,持银行收据到收款机构获取政府信息。2相关费用可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教育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减免相关费用。(6) 监督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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