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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商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7 12:51:43 浏览次数:275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院):地址:建华南街153号(建华南街与淮北路交叉口100米路以东);电话:0311-6616.7万;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苑):地址:南二环西路8号(路口下150米路南),南二环路和中华街;电话:0311-66167000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有内部机构(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负责公文电报、会议事务、保密信息、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答复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2) 综合研究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深化改革,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研究和综合分析其他相关政策,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草案、领导讲话稿的起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统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外事工作。(3) 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知识产权法规,承担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律审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4) 执法协调司。组织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全市性、跨区域性重大案件的处理;指导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和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市防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5)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市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名称核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监督管理、信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数据库管理和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分析和披露。(6) 信贷监督管理处。制定市场主体(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办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负责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石家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协调联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收集共享,共同处罚。(7) 合同价格监督管理处。负责合同、拍卖的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查处工作,负责守约守信;企业宣传工作;制定和实施价格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和办法,依法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推进价格和收费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报告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8) 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制定全市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的调查和动态分析工作,负责公平竞争的审查,负责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传销,处理投诉举报等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9) 广告监督管理处。制定并实施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各类媒体广告投放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监督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10) 消费者保护处。制定并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调查处理,调解消费纠纷;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1) 质量发展部。制定并实施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负责协调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和应用,提出完善质量激励体系的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改进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2)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监管的产品目录;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工作,地方性、专业性产品质量监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13) 食品安全协调处。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协调食品监管全过程的重大问题,推动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4)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制定并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和措施;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15)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制定实施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改进行动。(16)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处。落实和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机制,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建筑工地以及机场等客流较大地区的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和居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17) 食品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处。掌握保健食品、医用珍珠专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状况,落实特种食品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指导特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18) 食品安全抽检科。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定期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和召回工作;组织食品安全评价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沟通,调查食品安全风险。(19) 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承担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指导盐业经营单位完善食盐安全追溯体系,制定实施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2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验、进出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开展统计分析指导工作,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21)计量部门。承担本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组织本市计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工作,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和人员;规范计量数据的使用。(22)标准化部。制定并实施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承担本市地方标准和标准采纳工作,组织指导查处重大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集团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实施;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组织参加国国际、国家和地区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二十三)认证认可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各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改革,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认定、检查、检测违法行为。(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认判断标准等审查政策。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检验鉴定保护执法等相关标准。负责地理标志原产地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组织启动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及相关推荐工作。为商标侵权和假冒专利的实施提供专业指导。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和调解,指导维权援助工作。(25)知识产权促进司。制定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交易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统计调查、分析和发布。指导和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和国际注册商标的发展,推进商标品牌建设。负责专利申请资金、奖励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处理标准的相关工作。承办和协调外国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费用减免请求的审批、专利优先权的审查和建议。负责专利申请异常等行为的信用监管。(二十六)知识产权管理处。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办理商标注册受理、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案件管理。承担省知识产权局与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任务。承担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的实施,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氧气、药用辅料的生产和制剂的配制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质量抽样和不良反应监测。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二十八)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监督药品流通质量管理标准的实施,依法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省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二十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监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标准的实施,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记录和省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和不良事件监测。负责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记录;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监督化妆品经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对化妆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质量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十一)投诉处理部门。集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为一体,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受理咨询、投诉和举报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报告,协调、监督和反馈结果;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和披露。(三十二)企业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市级境内资本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公开和即时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境内资本市场主体“双随机、一披露”和抽查工作;负责异常企业名单的挂牌和除名工作;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和修复;对长期未经营的企业强制退出的管理;对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三十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处。负责市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发展党员。(三十四)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制定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依法对网上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抽查做好电子商务交易商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三十五)网络监管技术指导处。负责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对涉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修复提取,为网络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指导。(三十六)新闻宣传部。制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负责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协调组织大型宣传活动。(三十七)科技金融处。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质量基础设施的科技研发、技术引进和应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各项资金、制造安装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38)人事部。负责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检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群众组织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老干部部。负责机关高级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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