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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第一小学(乌鲁木齐一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0 08:28:44 浏览次数: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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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第一小学(乌鲁木齐一小)简介:

它的前身是建于1904年的清光绪三十年的迪化小学。光绪三十四年改为官办示范二班小学。1930年改名为省级示范小学,1943年改为省第一小学,1949年更名为迪化市第一小学。现在的名字用在1950年。占地面积8120平方米,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现有教学班35个,学生2342人,教职工104人,其中专任教师98人,高级教师49人。语文教学。经过长期努力,逐步形成了“勤奋、纪律、求真、文明”的校风,逐步形成了“爱、正、改、快、严”的教学作风和“勤、乐、会学”的学风。开展了目标教学与快乐教育相结合的教学改革实验,规范了活动课程,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一批教师被授予国家级、自治区优秀教师称号,一批师生在各类竞赛中获奖。乌鲁木齐第一小学教学质量高。学期末的平均分数有时高达98%。总的来说,第一小学的精神面貌代表着全市乃至整个自治区小学的精神面貌。学校历史悠久,底蕴丰厚,人才济济,是学生的摇篮和教师成长的沃土。学校拥有一支团结、务实、具有开拓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包括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体育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以开放的教育理念、领先的科研水平、良好的素质、进取的态度、敬业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作风,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学生。学校以“开发潜能、发展个性”为教育理念。从整体改革实验到差异化教育研究,从二次循环活动的尝试到网络环境下创新教育的思考和教学模式的探索,学校抓住现代教育最敏感的话题,走在教育改革的前沿。学校始终坚持“品牌、质量、服务”的理念。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以一流的教育质量树立了自己的品牌形象,赢得了社会的赞誉。它是人们心目中最好的学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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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友生小学参考乌鲁木齐市第一小学

招生范围:1区:文化路以东、中山路以南(含明德路、顺南巷、天山路)、东环路以西、人民路以北。

二区:解放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金银路以西、跃进街以北(包括青海寺、宽北巷、建中路、永和南巷、北巷、郑襄、新石路)。

一、公办小学招生原则


第一条2012年我区国有小学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小学招生计划,各学校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具体负责公办小学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为加强对公办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天山区教育系统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校小学的招生工作。中文系和中文系的招生应同步进行。天山区教育局负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区教育局根据国有小学办学规模和学区生源情况,制定国有小学招生计划。

第四条公办小学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第五条小学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适龄儿童入学考试。

第六条我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学区,就近或就近免试。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严禁小学擅自招生,并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今后,将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籍数分配和审批教育经费和人员。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国营小学基本学区划分原则》


第九条学区是国有小学招生的依据。公办小学基础学区由天山区教育局根据辖区招生规模和人口分布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天山区教育局根据2012年国有小学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各学校原有基础学区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形成2012年国有小学实际招生学区。公办小学招生以2012年实际招生学区的具体路数为准。


第十一条学区调整应按街道(车道、道路)分段进行。如不能按街(巷、路)区进行调整,可根据公交线路按道路、门牌号进行调整,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公办小学基础学区的变更,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教育网站或者教育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公办小学招生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小学招生以适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区就近或者就近入学。

(1)我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必须与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相同的户籍,户主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房产证(或者房产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房产证)的地址,必须与户籍一致。

(2)出租房屋,应当提供经市房管局批准或者符合规定的租赁合同。出租屋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住所。

(3)无住房居住在祖父母(或祖父母)家中,与祖父母(或祖父母)没有单独户籍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表明适龄儿童是本地居民,也没有搬进搬出的记录。户主是祖父母(或祖父母),住址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母亲)或父母的唯一住所的法定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采取“流入地政府优先,国有学校为主”的原则解决。根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关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的有关规定,学区内生源爆满、无法安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按照相对就近,指定学校安排学习,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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